▪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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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培育建设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区域影响力大的优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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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市同行业中知识产权工作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位,遵循“政府引导、县区培育、企业自愿、激励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第五条 申报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专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奖励等各个环节的支出;
(二)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
(三)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拥有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使用自主品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商品质量优良。
第六条 申请认定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知识产权专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奖励、专利检索等需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三)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以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其中,自主研发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率较高,且取得效益;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优先认定:
(一)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二)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以上;
(三)近三年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申报年度申请发明专利4件以上;
(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五)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1件以上;
(六)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奖励。
第八条 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实行备案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库,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报条件审核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入库培育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三)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利主导产品、自主品牌效益证明。
第十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标准对库内企业开展培育,了解企业创新需求,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动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下半年开展认定,于年底前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申报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培育库内和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拥有量清单;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人员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等相关文件;
(五)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服务)转化运用相关材料;
(六)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获得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其它相关材料(包含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以上各类企业创新研发平台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结合《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的评审制度,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年度计划安排,提出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存在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根据《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六政办〔2020〕33号)的规定,对新认定的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信息利用、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参加“安徽省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持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二)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促进企业以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条 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进行复核,主要内容为审核企业当前状况是否符合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条件。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在自取得认定后六年内不予重新认定。
五年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重新认定。通过新认定的企业,继续保留“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按规定享受一次财政奖励;未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取消“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定的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存在上述第(一)项行为的,同时追缴已发放的一次性财政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知识产权局《六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方案》(六知〔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