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申报2022年度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补贴)资金的补充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4/18  浏览次数:1646

鉴于今年疫情期间制造业企业经常经营影响较大,为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等文件要求,现补充受理2022年度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补贴)相关条款的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2022年第一批拟入库项目(已公示)。

二、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至4月21日,县区于4月24日之前完成初审,并行文推荐至市经信局(含1份企业申报材料)。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三、申报程序

2022年度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补贴)需从网上申报,同时报送2份纸质材料(双面打印胶装)至县区经信部门。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县区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县区初审部门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同时赴现场查验,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并在发票原件上盖章。

四、2022年政策申报条款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8条: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1.新引进工业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

申报条件:①项目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2022年第一批);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备注: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含生产软件)、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③项目纳入统计局统计库;④对存量企业搬迁、扩建或租赁转自建项目参照本条款执行。

申报材料: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②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厂房的建设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⑤设备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3);⑦存在关联交易的,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价。

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项目补助期2年(备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发票有效)。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2.企业技术改造补贴

政策内容: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①项目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2022年第一批);②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包括生产设备(含生产软件)、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③项目纳入统计局统计库。

申报材料: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②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⑤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3);⑥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价。

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项目补助期2年(备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发票有效)。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五、申报要求

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政策支持。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享受政策支持。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企业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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