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18  浏览次数:1469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和《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结合已经开展的两年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践,市科技局起草了《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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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设立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围绕合肥市科技、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在重点领域和方向开展任务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合肥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的预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出题机制,同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出题作用。

鼓励科技企业围绕所属产业链存在的关键技术短板、不足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科技企业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是企业自身不具备能力攻克,需要依托其他单位开展攻关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有意向合作企业愿意支持进行成果转化。

鼓励医疗机构围绕人民生命健康需求方向,围绕重大疾病、危重症、急重症、地方病、职业病、多学科交叉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研究,以及新型高端医疗装备、新材料在临床诊治上的应用探索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通知,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指南建议进行遴选,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愿意出资的项目指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确认后,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六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骨干申请人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本基金项目。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八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依托单位需将申报项目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再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照择优原则,按程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愿意出资的项目指南出题单位应于公示期结束前将出资经费一次性转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逾期未转账的不予立项,空缺名额按照集体决策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预期成果有专利的项目资助10万元,预期成果有产品的项目资助20万元。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并及时报送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内新单位,需要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的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需退回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60日前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有出资单位出资的基金项目验收时应征求出资单位意见。

(一)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存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2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应强化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导向。市科技局负责对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跟踪了解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基金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在合肥市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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