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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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服务贸易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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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内容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支持内容
支持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2)积极开拓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标准和技术。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2.申报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如实按时填报商务部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4)以“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服务外包”审定通过的接包执行额为依据,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支持标准和方式
支持省内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对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给予每项认证不超过70%的支持。
(2)对企业的研发设计投入给予投入费用不超过7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国际展会、市场考察、翻译制作、涉外广告投入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其中,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报3项,且已享受过省级服务贸易政策中“服务贸易企业市场开拓补助”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规定期间内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给予不超过离岸执行额1%的补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已享受过省级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可重复申报。
(5)对“支持内容”第4条支持方向的企业,应为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较前一个业务周期增长的企业(是指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比较),期间新增企业除外。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企业不可重复申报技术出口贴息,且已享受过省级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可重复申报。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近5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承诺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等内容)以及2022年上半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或专门针对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等内容的审计报告。
(6)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7)“银行出具的结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相关投入或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译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合同、发票及银行凭证需一一对应);参加境外展会和考察的需提供相关人员护照及签证。申请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需要提供培训人员、培训资料及有关场地等培训清单。
(9)研发设计补助需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和所得税鉴证报告。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出口业务
1.贴息范围
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以及2022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说明(附件2)。
(3)2022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
(4)2022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技术出口业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技术出口业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以及2022年上半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三)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1.贴息范围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合肥)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的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
2.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在试点地区(合肥)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申请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按时报送数据。
(3)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4)进口服务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进口概要、服务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以及2022年度企业重点服务进口贴息资金申报说明(附件5)。
(3)2022年度企业重点服务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6)。
(4)2022年度企业重点服务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及其电子数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7)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服务进口业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服务进口业务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重点服务进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以及2022年上半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或专门针对重点服务进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对象
(1)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3)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及中国(合肥)声谷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2.支持方式、标准和内容
(1)对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合肥市获批国家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宣传推介,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人工智能、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2)对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给予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合肥市蜀山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合肥市高新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国声谷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语言服务)建设给予奖励。资金用于合肥市蜀山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地重点品牌培育、共性技术支撑、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等;用于合肥市高新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数字化制造外包平台、云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品牌建设及推广、贸易促进等;用于中国声谷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语言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要求
(一)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申报;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申报单位应认真、逐项填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上报其它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书面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附有目录、页码,A4纸纵向左侧装订。附件材料须提交电子版。
(三)各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将最终审核结果及填写的2022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2022年度企业重点服务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及其电子数据、企业项目资助汇总表(附件8)、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核意见表(附件9)等于8月10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报省商务厅(服贸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系统填报企业相关申报信息。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作相应调整。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请合肥市商务局、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于2022年10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资金绩效及实施情况总结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服贸处)、省财政厅(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