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2年淮北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8/19  浏览次数:1709

为贯彻落实《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淮高管〔2022〕10号),根据《关于印发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淮高管办〔2022〕13号),现就2022年淮北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第一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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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政策类别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高产增幅奖励);

2、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引进人才奖励;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3、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国家、省、市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奖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奖励);

4、支持企业科技孵化服务(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新增、复审及绩效考核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奖励;大学科技园奖励);

5、支持企业实施科研项目(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6、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企业购买、转让技术成果奖励;技术合同交易额、科技成果登记以及国家、省各级各类科技奖奖励);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保险奖励);

8、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请申报单位对照《2022年淮北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第一批)申报须知》,自行下载附件并准备申报材料,于2022年9月2日前向淮北高新区科技创新局615室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一企业所有项目放在一个申请报告中,申请材料按照“基础材料+额外需提供材料”顺序装订。

 

 

2022年淮北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第一批)申报须知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均在淮北高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违法记录。

 

第二章  申报条件、支持方式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认定新落户和连续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新认定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且本年度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授权专利达3件以上(含3件)且在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

 

2、支持方式:

1)对新认定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持资金;连续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2)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且次年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3)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当年授权专利达3以上(含3件)在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

(二)高产增幅奖励

1、申报条件:

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2、支持方式:

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

1、申报条件:

选择债权投入的科技创业人才团队省政府审定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且省扶持资金到位的企业。

2、支持方式:

选择债权投入的科技创业人才团队自创设公司签订债权投入协议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经省政府审定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且省扶持资金到位的,在高新区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使用成本可作为奖励。

)引进人才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从外地引进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技术、管理人才。

2、支持方式:

对企业从外地引进的技术、管理等人才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自就任之日起5年内按其个人所得税淮北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资金(个人所得的政府各级给予的所得税补助总和不得高于个人应纳所得税),每人累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2、支持方式:

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的,扶持资金按国家、省、市奖补1:1配套。

三、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

(一)国家、省、市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增(备案)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研发平台。

2、支持方式:

1)对新增(备案)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2)对新增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3)对新增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等省级研发创新平台或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

4)对新增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研发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5)对上述国家和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在国家和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扶持资金的,给予1:1配套。

6)对企业牵头组建并通过国家、省认定或评估的技术创新共同体,按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

(二)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并有实际费用投入的企业。

2、支持方式: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30%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孵化服务

(一)新增或通过复审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奖励和绩效考核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增或通过复审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支持方式:

1)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方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

2)对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

3)在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按照省、市奖励金额1:1配套扶持资金。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辅导入驻企业完成科技、知识产权及毕业相关指标的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

1)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每新备案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1家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2万元、3万元创业辅导扶持资金。

2)孵化器每毕业1家企业并在高新区落地的,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扶持资金。

3)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当年累计授权专利达50件的,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创业辅导扶持资金;每增加授权专利10件,增加0.5万元创业辅导扶持资金;其中授权发明专利达到授权专利总数10%以上的,增加2万元创业辅导扶持资金。以上专利的扶持资金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大学科技园奖励

对新增的大学科技园,相关奖励实施细则参照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执行。

五、支持企业实施科研项目

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支持方式:

对承担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省下达项目资金的1:1,市下达项目资金的50%给予扶持资金,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六、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一)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且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登记认可的产学研合作。

2、支持方式: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并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登记认可的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30%给予扶持资金,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

 

(二)企业购买、转让技术成果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购买无关联单位先进技术成果并园区转化、产业化的企业。

2、支持方式:

对区内企业购买无关联单位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园区转化、产业化的,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1配套。

(三)技术合同交易额、科技成果登记以及国家、省各级各类科技奖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技术合同交易额登记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各级各类科技奖的企业。

2、支持方式:

1对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资金。其中,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亿元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资金。

(2)对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通过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注册系统审核并完成登记确认的,给予1000/项扶持资金,单个企业不超过1万元。

3)对获得国家、省各级各类科技奖的,按获奖金额给予 1:1配套。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科技保险奖励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参加投保研发类、产品类、设备类等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支持方式:

对参加投保研发类、产品类、设备类等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扶持资金,单个企业当年补贴额不超过 50万元。

 

八、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淮北高新区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且上一年度成功辅导园区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2、支持方式:

1)当年辅导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每户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扶持资金;

2)当年辅导工业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 2户(含)以上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

3)当年辅导在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专利授权数达3件以上(含3件)的,每户一次性给予0.5万元扶持资金;

4)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户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授权10-20件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需额外提供材料

1、申请“高产增幅奖励”的另提供:上一年度12月产值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引进人才奖励”的另提供:企业引进外地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须包含工作时限、薪酬情况)、年薪支付证明(须包含个人所得税逐月缴纳证明、逐月银行工资流水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职位任命书等复印件。

3、申请“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国家和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在国家和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扶持资金奖励”、“企业牵头组建并通过国家、省认定或评估的技术创新共同体奖励”、“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优秀奖励”、“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奖励”、“企业购买、转让技术成果奖励”、“国家、省各级各类科技奖奖励”的另提供:国家、省或市资金拨付到位银行流水证明。

4、申请“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奖励”的另提供: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协议书、实际费用投入银行流水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奖励”的另提供:上一年度范围内入驻的有效企业名单及项目清单。

6、申请“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的另提供:经认定的产学研合作实际费用投入银行流水及发票复印件。

7、申请“科技保险奖励”的另提供:投保清单、投保合同、实际支付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流水。

8、申请“科技服务机构奖励”的另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辅导成功认定项目清单、实际支付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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