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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都有补贴!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补贴

文字:[大][中][小] 2022/11/7  浏览次数:849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认定的条件是什么?认定流程有哪些?认定成功可以获得哪些奖补好处?小编给大家一一解答,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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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G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骨干申请人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本基金项目。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G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八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G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依托单位将申报项目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再由县(市、区)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按程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基金项目立项。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出资单位应于公示期结束前将出资经费一次性转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逾期未转账的不予立项,空缺名额按照集体决策顺序依次递补。

二、申报流程

1、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部门,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2、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预期成果有专利的项目资助10万元,预期成果有产品的项目资助20万元。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3、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及时报送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按要求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路演活动。
4、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5、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县(市、区)科技部门复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6、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7、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域新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的建议,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收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8、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验收时,应征求出资单位意见。
(一)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存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2个月内重新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市科技局负责对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跟踪了解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基金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组织开展基金项目成果路演活动,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在合肥市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

三、申报要求
1、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G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G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G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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