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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扶持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奖励补贴及申请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2/11/7  浏览次数:1057

本文整理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扶持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奖励补贴等有关内容,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v同)

  、申请条件

(一)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本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对于经营性组织,须在开发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产生的业绩或实绩纳入本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统计,并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三)申请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机构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一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鼓励龙头企业入驻。对年交易额分别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开发区或在开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年交易额分别首次达到2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之日起,每年交易额不低于前一年,按区内实际使用的办公有效面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每年(次年起,次年交易额须不低于前一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对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含本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15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本数)但未达5000万美元的,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1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本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本区内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国家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商务厅认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

(一)鼓励提高仓储利用率。对租赁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一年的年销售单量达50单/平方米以上的,对当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年的年销售单量达100单/平方米以上的,对当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保税仓储设施建设。入驻区内的企业对区内仓库(厂房)进行恒温恒湿库、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等基础设施改造(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建设实际投入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给予20%的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物流及“汉新欧”班列发展。对从省外各机场、港口、铁路货运站等沿海口岸转运至区内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一个40尺标准集装箱3000元奖励;每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2000元奖励;冷链集装箱运输,在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奖励。从“汉新欧”班列直接到区内清关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0元/箱的运输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奖励快递物流费用。对年支付快递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快递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第三方增值服务

(一)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满一年,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支付第三方抽检检测费的,给予50%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入驻区内企业加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商品防伪溯源二维码。对加贴防伪溯源二维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保税货物展示交易业务

对企业投入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展厅的实际装修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附则

1、对跨境行业领军企业在综保区设立企业总部、核心分拨仓、结算中心并在本区纳税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2、对于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支持的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拨付配套资金。

3、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具体调整按后续通知执行。

4、获得奖励和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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