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
本文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武汉市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政策,感兴趣的企业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v同)
第一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政策内容:鼓励龙头企业入驻。对年交易额分别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开发区或在开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年交易额分别首次达到2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之日起,每年交易额不低于前一年,按区内实际使用的办公有效面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每年(次年起,次年交易额须不低于前一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入驻本区之前,年交易额分别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开发区或在开发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
(2)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自交易额分别首次达到2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之日起一个实际年度,每年交易额不低于前一年,按区内实际使用的办公有效面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每年(次年起,次年交易额须不低于前一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租金应按照租赁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
(4)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租金合同单价应与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接近,对于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
(5)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办公用房指工作办公用房,不含仓储。
(6)原则上租赁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的次年。如企业已获得其他租赁补贴且低于本办法的补贴总额,按照两者差额发放租赁补贴;如等于或高于本办法补贴总额,则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入驻本区之前的最近一个实际年度交易额及证明材料。
(6)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7)海关提供的三单对碰数据。
(8)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第二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策内容: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对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含本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15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本数)但未达5000万美元的,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1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本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年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的实际年度一线数据为准,同时参考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并按要求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
(3)一个实际年度的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含本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15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本数)但未达5000万美元的,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1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本数),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5元的奖励。
(4)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海关提供的三单对碰数据。
(6)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二)政策内容:对本区内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国家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商务厅认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国家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由国家商务部每两年确定一次,并在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名单。
(3)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由湖北省商务厅每两年确定一次,并在湖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布名单。
(4)初次获得称号的企业在当年年底申请奖励。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认定为“国家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文件。
(6)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条 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
(一)政策内容:鼓励提高仓储利用率。对租赁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一年的年销售单量达50单/平方米以上的,对当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年的年销售单量达100单/平方米以上,对当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第一个实际年度销售单量达50单/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对当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租金补贴。
(3)第二、三个实际年度销售单量达100单/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对当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租金补贴。
(4)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销售单量以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并按要求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
(6)租金应按照租赁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
(7)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8)企业租赁仓库租金合同单价应与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接近,对于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
(9)“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补贴均从企业正式入驻之日起算的实际年度。
(10)原则上租赁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仓库的次年。如企业已获得其他租赁补贴且低于本办法的补贴总额,按照两者差额发放租赁补贴;如等于或高于本办法补贴总额,则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海关提供的三单对碰数据。
(7)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二)政策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保税仓储设施建设。入驻区内的企业进行对区内仓库(厂房)进行恒温恒湿库、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等基础设施改造(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建设实际投入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给予20%的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对区内仓库(厂房)进行恒温恒湿库、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等基础设施改造(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建设实际投入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给予20%的奖励。
(3)单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改造所必需的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的采购金额参考当时市场价格,对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情况,不予奖励。
(5)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实际投入额由相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证明。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仓库升级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验收通过等证明材料。
(7)仓库升级改造项目的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的采购清单、合同、设备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8)相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四条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一)政策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物流及“汉新欧”班列发展。对从省外各机场、港口、铁路货运站等沿海口岸转运至区内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一个40尺标准集装箱3000元奖励;每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2000元奖励;冷链集装箱运输,在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奖励。从“汉新欧”班列直接到区内清关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0元/箱的运输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对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等沿海口岸转运至区内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一个4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3000元奖励;每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2000元奖励。
(3)冷链集装箱运输,在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奖励。
(4)从“汉新欧”班列直接到区内清关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0元/箱的运输奖励。
(5)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
(6)与货代公司签订的物流协议,物流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奖励快递物流费用。对年支付快递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快递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对实际整年度支付快递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快递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
(3)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快递物流费指区内保税仓发往消费者手中的快递费用。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物流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海关提供的三单对碰数据。
(7)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第五条 支持第三方增值服务
(一)政策内容: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满一年,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支付第三方抽检检测费的,给予50%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满一年,且实际整年度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对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进行的抽检检测费给予50%奖励。
(3)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检测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由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商品抽检检测结果。
(7)海关提供的三单对碰数据。
(8)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二)政策内容:鼓励入驻区内企业加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商品防伪溯源二维码。对加贴防伪溯源二维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对加贴防伪溯源二维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奖励。
(3)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海关出具的二维码贴标数量相关材料。
(6)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通关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保税货物展示交易业务
政策内容:对企业投入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展厅的实际装修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请条件及其他:
(1)在本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出口业务。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对于企业投入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展厅实际装修费用20%进行奖励。
(3)单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装修所必需的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的采购金额参考当时市场价格,对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情况,不予奖励。
(5)实际装修费用由相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证明。
2、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承诺书。
(5)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交易展厅装修项目的核准、备案、验收通过等证明材料。
(7)交易展厅装修项目的采购清单、合同、设备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8)相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