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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专利、商标!成都市温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补贴资助及认定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2/11/12  浏览次数: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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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扶持对象特指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均在温江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温江区的个人,服务温江区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政策涉及的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建设高价值专利育成培育中心、赋能托管中心。对被省、市确定为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赋能中心、托管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按上级实际到位资助资金1:1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第四条  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个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的权利人,每个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五条  对新入驻温江区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部、省组织的包括全国农产品交易会地标展、区内承办国家级地标展示展销会,每个生产经营主体每次补助2万元,同一主体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

第六条  鼓励省内、国内优秀地理标志企业入驻温江区发展,对经省、市认定的重点地标产业发展项目运营机构,每年按上级实际到位资助资金1:1给予配套资金资助。鼓励重点地标产业发展项目在温江区内设立产品前置仓,对前置仓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含),给予15//平米的租金补贴,单个项目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总额,连续补贴3年。对重点地标产业发展项目在我区前置仓内发货量超过5万单/年以上(含),给予每单物流费50%的补贴,每单最高补贴5元,单个重点项目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连续补贴3年。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事业专利权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权利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大国际发明展览(美国匹兹堡国际发明展、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瑞士日内瓦国际发明展、法国巴黎国际发明展)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及信息开发利用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资助。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创建温江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重点单位。对已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经区级评审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工作。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并立项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经验收通过给予项目承接单位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在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分别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前述费用30%一次性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不予资助。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一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在获得市相关资助后,再按照案件实际发生维权代理费的20%,给予原告(或请求人)单个案件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在获得市专利(商标)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维权险种相关资助后,按照实际缴纳保费、评估费的15%给予投保人一次性资助,每单资助限额1万元,单个投保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贯标认证。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研制(含制定、修订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主导温江区团体标准制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各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T/PPAC701-2021)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温江,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新入驻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完成进驻时约定,前三年按照实际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住房租金资助。对新入驻我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办公住房装修,给予500/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原则上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享受资助的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享受资助的办公面积不超过500平米,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资助的办公面积不超过200平米。装修补贴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可获得5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可获得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500/人、3000/人、6000/人一次性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资助一次。资助对象为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对温江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引入、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给予2000/人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资助对象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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