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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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共63条内容,包含各项奖补,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之后对于其中的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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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30亿元左右,支持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型省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等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市县,年终据实清算。
2.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
3.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4.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鼓励各市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5. 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依据绩效情况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省财政分别安排2亿元,注资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6.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和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分别给予60—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能力。
7. 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
8.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公开揭榜挂帅新机制,选择有实力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9. 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创新,对基于数据采集、处理、训练、工具开发及购买等形成的数据创新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10. 支持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对企业人工智能类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11. 鼓励龙头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低碳零碳等领域,牵头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重大绿色低碳领域攻坚计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开展规模化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2.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进入国家目录的创新产品和省级目录的创新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13. 支持中国声谷举办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大赛,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入园发展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0万元奖励,并按每次大赛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初创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应用中国声谷公共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产品,择优给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新产品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5.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鼓励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
16.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推行绿色保险。加强长三角区域绿色技术创新合作,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17.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8. 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改项目3年期以上贷款,省级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最高500万元。
19. 支持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20. 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每年支持一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1. 建设标识解析体系。对省内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
22.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
23.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24. 支持老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创建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先进高分子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25.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
26.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
27.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
28.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
29.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
30. 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
31.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
32.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
33.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
34.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35.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36.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7.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
38.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
39.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40.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
41.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
42. 对成功争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
43.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4.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45.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46.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47.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48.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
49.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50.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51.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2.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53.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
54.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55.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
56.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57.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
5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59.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60.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61.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2.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3.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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