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2/13  浏览次数:1720

为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品牌工程深入实施,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绩政〔2020〕69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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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申报组织包括:(1)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不含机关组织);(2)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3)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县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领先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6、获得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申请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并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2021-2022年度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上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广告管理股)。

二、材料申报工作

1、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推荐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2021-2022年度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

2、各申报单位保证上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即取消该单位的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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