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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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有关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强化科技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引领高地,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创新型县(市、区)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较好满足自身产业发展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县(市、区)。
第二条 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原则
第三条 创新驱动。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贯穿于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的各个环节,突出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作用,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统筹布局。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我省创新引领发展的整体部署,统筹区域布局,按照创新能力强、特色明显、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原则,统筹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
第五条 地方主体。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地方主体作用,鼓励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引领发展的新机制、新做法,强化区域协同发展。
第六条 分类指导。围绕地域特色,结合不同县(市、区)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因地制宜推进不同类型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
三、建设任务
第七条 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将政策落实作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一抓手,推动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在县(市、区)落地。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等创新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强化各类政策配套,加强面向县(市、区)创新主体的政策解读。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新促进发展、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释放县(市、区)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条 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强产学研合作,集聚国内外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创新资源。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引进模式。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强企业创新工程师、创新培训师、创新咨询师和技术经理人培训,推广运用创新方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依托科技专家服务团,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培育。强化研发平台、项目、人才、园区、产业化一体化部署,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九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县(市、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加强成果转化应用,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在县(市、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科技金融合作,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特色主导产业向绿色化、品牌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一批掌握行业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加快产业链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县(市、区)集聚,通过分工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创新型医院建设,促进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创新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深入实施科技支撑乡村振兴行动,扎实推进科技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依托绿色技术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科技成果的示范应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科普日、科技志愿服务等科普活动,建设科普基地,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业服务和平台建设发展,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水平,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更强有力地支撑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县(市、区)通过科技创新,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城乡管理等方面探索一系列生态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县(市、区)资源的高效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以科技创新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强大助力。
第十三条 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一把手抓创新”,县级党委和政府把创新摆在首要地位,配强县级科技管理部门队伍,确保组织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推动县(市、区)创新发展,提高县(市、区)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四、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在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或民生改善中选择一个建设主题,编制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方案;
(二)县(市、区)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二十八项指标综合能力居本市前列(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市州科技局对拟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初评、筛选,择优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推荐函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和实地考察,结合市州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遴选若干县(市、区)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第十七条 获批培育建设县(市、区)的实施方案须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执行。
五、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因素法统筹安排经费,用于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县(市、区)要集成相关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资金配套。建立多元化资金渠道,引导企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的支持指导,通过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海智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以及成果推介、学习培训、人才引荐与重点项目等形式,加强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的支持。
第二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培育建设的创新型县(市、区)的领导和支持,在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市州科技局支持和指导县(市、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并负责本地区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育建设的县(市、区)要加强体制机制的创新,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出台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报告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期满3年后,由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答辩,结合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通过验收的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进行督促整改,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型县(市、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制度,大力宣传推广创新型县(市、区)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创新型县(市、区)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