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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工程研究中心质效提升,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陕发改高技〔2022〕1862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申请材料步骤
第二条已认定的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都应参加评价,并按照评价办法要求编制评价材料。
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主要依据为《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评价材料包括:《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和《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将以此作为评价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市发改委统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整体工作,负责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评价活动,根据评价实际情况,综合采用专家评审会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发改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的通知,明确评价的范围、内容、上报资料和时限等。
(二)填报资料。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区域内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
(三)资料复审。市发改委组织对报送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采集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形成评审依据。
(四)组织评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具体评审方案,主要依据《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通过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分数,形成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市发改委择优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现场问询、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实地考察存在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六)评价公示。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综合研判,确定评价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公布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市发改委印发文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1.无不可抗拒因素,不参加评价工作的
2.在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3.有严重违规、违法、失信、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
第八条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取消其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九条本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