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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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芜数资〔2022〕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即日起组织2023年度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申报范围
1.在芜湖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2.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种类型之一,且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程序
此次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线上申报的模式组织。
企业对照《实施细则》,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审批指南》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办理。
由区管委办数据资源管理科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经信局联合审查。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开始线上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几点要求
1.各企业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2.在组织大数据企业认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3.各意向参与认定的企业可加入“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联络群”,相关事项可在群内进行交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专人负责申报问题解答,群二维码见附件2。
附件4:申报及初审注意事项
一 、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范围有哪些?
云计算、物联网、传感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企业以及有自主开发平台的电商企业均符合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要求的合同和发票太多怎么办?
1.原则上企业主张的数据业务收入对应的合同发票应应部 附上以供核查。在达到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主张的数据业务收入。
2.若企业主要的数据业务收入合同、发票过多的,企业可采 用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合同发票”的形式作为数 据业务收入的佐证材料,其中合同不少于30份(以大额合同为主),并提供合同相对应的发票。
(三)税务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1.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提交汇算清缴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于包括了全年累计数据,仅提供12月份的即可;
3.税务局业务受理章应盖在主表页。
(四)没有知识产权、重要奖项等证明材料怎么办?
1.知识产权、重要奖项并非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仅用于了 解企业创新能力,不作为必填选项,没有相关材料可不填,不影响正常申报;
2.类似的,没有企业融资情况等其他证明材料可做说明或不填。
(五)企业申报材料时使用电子云签需要反复找法人要验证码怎么办?
1.为方便企业进行申报,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电子云签(注册、使用过程中需企业法人多次授权),不影响材料提交;
2.若企业不使用电子云签作为材料校验方式,须将企业承诺书纸质版盖章扫描后作为佐证材料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项中。
二、 初审工作注意事项
1.企业营收或大数据业务收入占比明显未达到认定标准的,直接退回企业,并说明情况。
2.大数据业务收入情况佐证材料,可以采用“大数据业务收 入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合同及对应发票”或“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合同发票”的形式提供,不必拘泥于合同发票。
3. 材料规范性。大数据业务收入情况佐证材料情况复杂, 可用多个文件上传,其它材料建议每项尽量整合成数量较少的文 件上传,例如:营业执照、不动产权或租赁合同、企业财务情况、其它证明材料分别1个文件上传即可,企业纳税情况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两个文件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果是10张以内, 可以一个文件上传,如果超过10个,可按软著、专利、其它三 个文件上传。本条非强制标准,不建议单独因此条原因退回企业,如有其它情况退回需要重新提交时,可一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