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
长江新区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梳理如下,长江新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市场主体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均登记在长江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
1.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金融机构集聚新区。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在新区范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对于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经营发展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4.鼓励加大科创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对区内银行机构,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区内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5.鼓励企业上市。
深入实施上市“金种子”“银种子”培育工程,大力支持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挂牌。对我区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 80%以上投放在我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奖励。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6.支持企业挂牌。
对我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类企业后期成功升板或者上市的,补齐奖励差额。
7.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对长江新区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本区项目的,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优化股权投资环境
8.吸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落户投资。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 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 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区内科创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区内科创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构建科创金融创新平台
9.支持科创金融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落户长江新区,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吸引金融人才集聚
10.加大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按照《武汉长江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吸引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逐梦新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武长办文〔2023〕32 号)执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予以奖励。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区内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员工,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同一市场主体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新区多项政策的,或者享受的政策与新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措施由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具体要求详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