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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材料指南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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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新增补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淘汰企业数量的200%。
第四条 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自然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申报和监测
第七条 申报(监测)材料:
(一)企业申报(监测)请示;
(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三)企业简介(500字左右);
(四)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税务部门查询的纳税信用等级;
(八)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九)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对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九条 公示公告
(一)审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的上年全年数据和当年上半年数据,作为监测依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连续2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认定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5.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