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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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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合肥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制、监管力量协同制、监管内容清单制、不良执业记分制、诉求回应平台制、监管结果应用联动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未来,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力争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监管队伍更加过硬、监管制度更加完备。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推进以科室为单位加强党支部工作,积极探索在重点学科、重大项目或学科群上设置党支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厘清职责边界,制定完善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党委书记院长沟通协调制度和责任清单等,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设立党建工作专章等,推动党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全市医疗卫生服务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六)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八)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公众健康权益意识。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分别负责)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九)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定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和事项清单。强化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分别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落实《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建立完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动态退出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控的主动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依法开展医师执业注册注销工作。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健委负责)
(十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等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督促各类广告媒介加强自律,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强化案件查办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院、市检察院等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充分发挥合肥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优势,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四、创新监管机制
(十六)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健委负责)
(十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目录,公开公告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运用安徽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院、市检察院等分别负责)
(十九)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及记分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健委、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一)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健委、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二)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五、加强保障落实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医疗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水务、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市卫健委负责)
(二十五)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左右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健委负责)
(二十六)完善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我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等,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推进互联网诊疗行为规范管理。(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七)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健委、市网信办、市财政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健全市、县、乡三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所需业务用房、设备装备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卫健委等分别负责)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附件:合肥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合肥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衔接配合,推进信息互通、协调监管措施,共同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建立合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研究商定合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部署;通报交流依法监管工作信息,互相沟通工作衔接配合情况,共同研判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推动综合监管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重要突发情况及时开会统筹协调;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共同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局等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参加。
(二)职责内容
围绕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信息化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保障落实开展工作,到2020年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制定和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并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非代表规格品价格,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及法律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教育、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卫生健康工作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总召集人主要职责是:主持联席会议,提出联席会议职能范围内的议题和其他需确定事项。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员由综合监督处、市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了解和收集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情况,编发工作信息和通报;分析、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策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各项筹备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召集、筹备和组织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根据议题邀请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执法单位的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共同会商研究或联合部署有关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有关问题,结合各自职能提出会议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及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部门间要互通信息、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全力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开展。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负责整理、印发。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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