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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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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1年度安徽省戏剧创作孵化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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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安徽省戏剧创作孵化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激发创作积极性,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出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凝聚强大精神动力。
二、申报对象
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全省国有、民营文艺院团。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创作主题
围绕重大时间节点,以现实题材和革命历史题材为重点,用优秀文艺作品献礼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四、数量及类型
大型舞台剧10部,小型剧(节)目20个。类型包括:地方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曲艺等艺术门类。
五、申报方式
(一)由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报送。
(二)在认真遴选基础上,各市可申报戏剧创作孵化计划项目5个,省直管县可申报2个。
入选、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项目等作品不占申报名额。
(三)申报作品均需提供完整的剧本。
(四)申报单位填写《2021年度安徽省戏剧创作孵化计划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纸质剧本1份。申报表须由各市审核并加盖公章。电子版请刻录U盘,随同纸质文件寄送。同时发送电子版,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并与入选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单位)、文艺院团(实施单位)签订创作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共同推进实施。
六、资助方式
(一)资助金额。大型舞台剧每部40万,小型剧(节)目每个10万。
(二) 拨付方式。入选作品扶持资金按照剧本评审通过及投排、验收通过,分两期拨付。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申报单位拨付扶持资金,再由申报单位发放至实施单位。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并择优展演。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演出的作品不得参加申报。获得扶持的小型剧(节)目,原则上须在2021年6月完成创排演出。获得扶持的大型舞台剧,须在2021年8月完成创排演出(以三方协议为准)。
(二)未完成2020年度戏曲创作孵化计划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21年度戏剧创作孵化计划项目。
(三)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是项目申报责任主体。各地应积极组织申报,确保好中选优。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须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意见。
(四)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作曲、主演、舞美等人员应以我省艺术创作人才为主。确需外请,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五)实施单位可以委托个人创作者编写剧本,双方依法依规签订合作协议,厘清版权归属、权利义务。由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等作品改编而来的剧本,须注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须附上原作者或原作版权拥有人授权文件。实施单位和作者应当保证和承诺其提交的作品不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如有纠纷,由实施单位或作者与第三人妥善解决,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就此承担责任。
(六)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项目剧本具有使用权,可以授权相关文艺院团进行公益性演出。
申报材料于2021年1月20日前用邮政EMS快递至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东4038室)
附件
2021年度安徽省戏剧创作孵化计划
项目申报表
艺术门类: (地方戏曲请填写至剧种)
项目名称:
项目种类: □大型舞台剧
□小型剧(节)目
申报单位:(请填写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单位: (请填写院团名称)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制
2020年12月
实施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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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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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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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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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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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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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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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及获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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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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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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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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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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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及获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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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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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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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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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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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及获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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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美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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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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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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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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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及获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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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信息 |
剧本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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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题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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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团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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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介(3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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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阐述(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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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授权签名 |
本人同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项目剧本具有使用权,可以授权相关文艺院团进行公益性演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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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由以下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各合作方均一致同意: 1.由【 】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2. 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授权【 】签署全部申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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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作单位/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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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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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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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单位对提交的完整剧本拥有合法著作权,并如实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如提供虚假资料,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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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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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直管县党委宣传部意见: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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