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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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2020年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类型。鼓励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及新技术在服务领域深度应用的集聚区积极申报。
二、申报条件
符合《合肥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中的申报条件要求,并在编制的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根据近几年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情况,经研究,现对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创意文化服务、健康养老四种类型的集聚区申报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申报条件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负责属地的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报请示文件,并附年度实施方案、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请示文件及申报表(见附件3);
2.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1)总则,包括实施目的、方案概况、编制依据等,并附申请新认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2)集聚区现状,包括现状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产业发展情况、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情况等;(3)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优势和条件,包括实施背景及必要性、申报优势及条件等;(4)集聚区发展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发展目标、规划区域及面积、发展定位及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其他情况等;(5)集聚区运营及企业和项目情况,包括集聚区主导产业情况、上一年度集聚区营业收入或产值、入园企业数量、主要企业及拟入园企业情况、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情况等,并填写集聚区内重点服务业企业信息统计表(样表格式见附件5)和集聚区内服务业重点项目统计表(样表格式见附件6)(附件5和附件6编入申报补充材料,不编入实施方案);(6)相关附件,包括设立集聚区管理机构的批件和管理机构情况、集聚区发展规划、土地使用批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入驻企业目录和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获奖情况、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3.申报补充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不编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见附件7);
4.县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真实性承诺(见附件8)。
四、申报要求
请各县区认真组织集聚区申报,于2021年1月4日(周一)前将2020年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请示文件、申报表、承诺书、实施方案、申报补充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以县区发改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发改委贸服处,同时报送材料电子版。
合肥市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附件1
合肥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贸服规〔2020〕1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主要形态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形态集聚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省、市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集聚区发展规划,集聚区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管理章程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吸纳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
1、依托港口、空港、铁路、公路、枢纽性站场等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
2、以现代物流产业为主体,以集聚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业为主,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社会化仓储、运输、配送、分拣、包装、加工、货代、信息等),具备一定的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能力;
3、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入驻物流企业30家以上,总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的5家以上。
(二)科技服务集聚区。
1、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依托开发园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建设,具有为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
2、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0家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
1、以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信息网络、信息产品、软件开发、生产、出口企业为主体,以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为支撑,依托开发园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建设,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
2、入驻软件或IT企业数40家以上,其中规上企业10家以上。
(四)金融商务集聚区。
1、以金融、商贸、商务、展览活动为主体,以商务楼宇、总部基地、会展中心等为载体,高级商务酒店、高端生活服务相配套,金融和总部集中、交通通达便捷,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
2、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商务企业(机构)5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
1、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
2、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等关键技术成熟,电子商务云计算技术、集成化应用技术、信息化管理、电子合同、电子结算技术与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等新技术正在广泛应用;
3、入驻企业4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电子商务限上企业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六)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
1、符合全市统一规划,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以大宗特色产品批发市场、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心、国际商贸城等为载体,具备电子商务、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价格形成、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
2、年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在全市同类市场中居于前列,市场具备覆盖全省、辐射华东地区以至全国的能力,外向度处于全市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七)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
1、以文化传媒、新闻出版、咨询策划、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时尚消费等为主体,创意资源、创意人才、创意企业相对集聚,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
2、入驻创意文化类规上企业30家以上;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八)旅游休闲集聚区。
1、以休闲度假、观光旅游、购物娱乐、文化体验等功能为主,依托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文化街区等载体,相关服务企业较为集聚,旅游服务功能相对完善;
2、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30家以上,其中规上(限上)企业20家以上。
(九)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
1、依托良好的生态资源、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等,以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养生康复、健身休闲等为主要形态,相关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运动休闲、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
2、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集聚区管理机构情况。
(二)集聚区发展规划(包括空间四至范围,规划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以及符合城市规划情况。
(三)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
(四)入驻企业目录,以及企业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委托专家并邀请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集聚区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委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对无异议的,认定为集聚区。
第四章 评估和管理
第十一条 集聚区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年评估一次,评估优秀的予以奖励,不合格的予以相应惩处,不参加评估的视为不合格。认定以来运行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估。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的评估工作,制定评估方案,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按照“集聚区自评—属地审核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等程序开展。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集聚区,根据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给予一定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对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申报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须从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中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集聚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发展情况和新入驻企业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对集聚区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及时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级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合肥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发改贸服〔2013〕9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
集聚区申报条件要求(调整事项)
(一)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
1、以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信息网络、信息产品、软件开发、生产、出口企业为主体,以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为支撑,依托开发园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建设,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
2、入驻软件或IT企业数40家以上,其中规上企业10家以上。
(二)金融商务集聚区。
1、以金融、商贸、商务、展览活动为主体,以商务楼宇、总部基地、会展中心等为载体,高级商务酒店、高端生活服务相配套,金融和总部集中、交通通达便捷,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
2、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信息等商务企业(机构)5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三)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
1、以文化传媒、新闻出版、咨询策划、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时尚消费等为主体,创意资源、创意人才、创意企业相对集聚,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
2、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30家以上;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
1、依托良好的生态资源、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等,以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养生康复、健身休闲等为主要形态,相关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运动休闲、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
2、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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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 ||
合肥市服务业细分行业分类 | ||
序号 | 服务业大类 | 服务业中类 |
生产性服务业(7个) | ||
1 | 科创服务业 |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 |
专业化技术服务 | ||
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 | ||
科技信息服务 | ||
科技金融服务 | ||
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 | ||
综合科技服务 | ||
2 | 金融服务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
生产性保险服务 | ||
其他生产性金融服务 | ||
3 | 信息服务业 | 信息传输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 | ||
4 | 人力资源服务业 | 人力资源管理 |
职业教育和培训 | ||
5 | 电子商务服务业 | 互联网平台 |
电子商务支付服务 | ||
电子商务信用服务 | ||
6 | 商务服务业 | 企业管理与法律服务 |
其他生产性商务服务 | ||
7 | 现代物流业 | 货物运输服务 |
货物运输辅助服务 | ||
仓储服务 | ||
搬运、包装和代理服务 | ||
邮政和(物流)快递服务 | ||
物流信息平台服务 | ||
物流咨询、物流方案策划 | ||
生活性服务业(6个) | ||
1 | 创意文化业 | 新闻信息服务 |
内容创作生产 | ||
创意设计服务 | ||
文化传播渠道 | ||
文化投资运营 |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
文化装备生产 |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
2 | 健康服务业 | 卫生服务 |
其他健康服务 | ||
体育管理服务 | ||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
电子竞技体育活动 | ||
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 ||
其他健身休闲活动 | ||
体育场地设施服务 | ||
其他体育服务 | ||
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 | ||
不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 | ||
其他养老服务 | ||
3 | 旅游休闲业 | 旅游出行、居民出行 |
旅游住宿 | ||
旅游餐饮 | ||
旅游游览 | ||
旅游购物 | ||
旅游娱乐 | ||
旅游综合服务 | ||
旅游辅助服务 | ||
政府旅游管理服务 | ||
4 | 房地产业 | 居民房地产经营开发服务 |
居民物业管理服务 | ||
房屋中介服务 | ||
房屋租赁服务 | ||
长期公寓租赁服务 | ||
其他居民住房服务 | ||
5 | 现代商贸业 | 批发业 |
零售业 | ||
住宿业 | ||
餐饮业 | ||
6 | 家庭服务业 | 居民服务 |
居民用品及设备修理服务 | ||
其他居民和家庭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