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3-23  浏览次数:1473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4日下午下班前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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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新阶段现代化三优池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促进文旅项目投资

1.企业投资建设全域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旅游厕所等)、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原创大型演艺项目、非国有博物馆、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文化综合体)、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生产和衍生品创意开发的,当年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社会资本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GB/T 31710.2的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500个,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3.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鼓励文旅企业利用5G技术开发AR、VR等场景应用系统等产品,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4.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产业项目和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我市已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发展、农业产业化、电子商务、直接融资、降成本等各项政策,优先申报和省各项政策扶持;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文件执行。

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5.对成功创建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全国、省级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金鼎级、省银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7.对成功创建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2万、1万元奖励。

8.对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被纳入剧本扶持工程或省戏曲孵化计划的,按照、省奖励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创作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额5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9.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创作反映池州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给予创作团队10万元的创作补助。对本市特色题材的戏剧剧本,入选市级孵化计划的大戏、小戏,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奖励。本地演艺院团对入选市级以上孵化计划剧本立项并在500座以上剧场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10万元奖励。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地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每场给予1万元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或社会文化机构团体参加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按照展陈等费用等额补助,高不超过5万元,并给予每场大戏3万元、小戏1.5万元奖补;参加、组织国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活动,按照展陈等费用等额补助,高不超过5万元,并给予每场大戏2万元、小戏1万元奖补。

10.对投资出品反映本市特色题材的原创影视作品的本地文化企业予以奖补。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票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节目播出的,且申报主体对该部电影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奖补资金为80万元。获得级及国际A类影展(节)奖项的,每部另行奖励50万元。电视剧(含动漫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部给予200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每部给予50万元奖励。电影(含动漫片)、电视剧(含动漫片)、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B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1.对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补助免费开放资金每馆每年2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3.对获得高、中级导游资格后且在池州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荣誉称号后且在池州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代表本市参加级、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加强旅游宣传营销

14.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激发广大旅游企业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旅游市场变化和需要,对旅游营销政策适时予以修改调整。

四、附则

上述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企业、法人。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对受到摘牌、降级等处理或退规的文化旅游企业,再次申报通过同等次同级别创建的,不再享受补助和奖励。

本政策奖补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政策所列奖补项目的认定标准、申报审批程序及时限、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

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施行,试行3年。原旅游业奖励政策(池政办〔201766号)中第四大项加快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第二十条导游延续性奖励尚未兑付完成的,本政策实施后第一年一次性兑付完成。《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池政〔201847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1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修改

意见

建议

 

修改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单位

负责人意见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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