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2021年芜湖市科技计划重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4-21  浏览次数:1273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围绕“四个面向”,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全力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17〕45号)和《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芜科办〔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重大需求,现发布2021年度市科技计划重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1.重点研发项目。围绕芜湖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聚焦我市优势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支持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及生命健康领域技术研究;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技术攻关和重点基础研究。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示范推广应用为重点,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核心技术成果转化;长三角G60区域合作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惠及民生需求的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广;驻芜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机构与我市企业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建设科研新型基础设施,提升成果转化能力。

    二、基本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市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芜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具备项目研发的基础条件和研发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2.项目主持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3.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或结题、终止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已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尚有1项以上(含1项)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获取及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

    4.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和申报指导工作,并对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一经核实即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5.优先支持省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强度“研发双100强”企业和市“研发双50强”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申报和区域协同创新。

    6.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总预算承诺落实自筹资金。联合申报的项目须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

    7.项目实施期统一从2021年4月1日起计。

    8.项目涉及到动物实验、人体组织或细胞实验等内容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尊重生命伦理准则。

    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

项目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1 8129   QQ:2885218105

    三、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4月20日—5月14日,申报单位通过芜湖市科技创新信息服务平台(http://218.22.70.169:81)进行网上申报,填写《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申报前请认真阅读平台《用户手册》)

    2.初审推荐。5月20日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照项目申报要求和指南完成网上初审、排序推荐,统一将在线打印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推荐函》、《项目汇总表》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科技局窗口。

    3.统一受理。5月24日前,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推荐函和项目清单,完成申报项目的网上统一受理并推送至市科技局归口科室。同时,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审核。

附件1

 

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围绕芜湖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聚焦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研发,优先支持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装备、现代农机及智慧农业、微电子、新型显示、绿色建材、线上经济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农业、人口生命健康、疫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节水、碳达峰碳中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与处理、垃圾分类治理、消防技术及装备、公共安全防控等关键技术研发。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2020年度须有一定研发投入,其中企业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0%(含)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建有研发机构。

2.申报的项目须处在研发阶段,并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技术领域属于支持的范围,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及预期取得的科技成果,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联合申请的项目需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

3.项目研发总投入一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市财政资金的比例应达到3: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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