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芜湖市开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6-30  浏览次数:952

现将省科技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皖科区秘〔202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积极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参加绩效评价工作,填写相关数据,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等;

2.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于2021720日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并附清晰可辨的证明材料,绩效评价以报送的纸质材料内容为准,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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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1.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录安徽省创业孵化载体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于20217  20日前提交完成并将下载盖章后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市科技局

2.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分值见附件1),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各市推荐数量不得超过各市推荐名额(见附件2)。

3 各市科技局于202181017:30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见附件34)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二、有关要求

1.所有绩效评价数据均为当年202011日至20201231日。

2.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并附清晰可辨的证明材料,绩效评价以报送的纸质材料内容为准,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

4.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科技厅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有关规定处理。

5.各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自查,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信用自查存在问题的不得推荐,对照管理办法基本符合性条件不满足的孵化载体不得推荐。各市科技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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