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淮北市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12  浏览次数:119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4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淮发〔2021〕16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对《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实施细则》(淮经信民营〔2020〕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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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4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淮发〔2021〕16号),为用好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在淮北市本地经营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支持资金。申报时需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县区(包括市高新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下同)经信部门审核文件(含项目现场核查表);

2. 县区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除外);

6. 申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近两年内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近两年内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 三年内申报省市各类政策时提供过虚假资料的;

4. 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三、奖补要求

企业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已获得奖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 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3个称号类奖补;

3. 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4. 企业已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同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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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奖补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认定文件。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信厅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省经信厅的认定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信厅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省经信厅的认定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四)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认定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五)市优质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1. 申报条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及认定后的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复评通过的市优质小微企业,每户企业最多贴息3年。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优质小微企业认定文件;“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书面承诺同意查询验证企业纳税、社会保险纳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

3. 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月均利率给予上一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贴息,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六)奖补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省经信厅的认定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 申报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和上一年度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八)补助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作经费

1. 申报条件

完成省下达“皖企服务云”推广任务的平台。

2. 申报材料

省公布的考核“皖企服务云”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经省考核结束后,对完成省下达推广任务的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四、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九)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新挂牌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挂牌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新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五、支持创业创新

(十)奖补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 申报材料

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服务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

(十一)奖补“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奖项目

1. 申报条件

(1)“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企业类项目为市内注册企业;

(3)创客类和设计类项目自获奖正式文件发布之日后60天内,在市内完成企业注册。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获奖项目,无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二)奖励提出创意和建议并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民营企业

1.申报条件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淮发〔2021〕16号),民营企业提出的创意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

2.申报材料

民营企业提出的创意和建议书面材料,市委市政府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被采纳的创意和建议每条奖励5000元。

(十三)奖补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淮发〔2021〕16号),对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择优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具体细则,另行下发通知。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四)奖励市民营企业制造业10强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新评选为我市民营企业制造业10强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市相关部门评选公布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新获评市民营企业制造业1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

一、组织申报。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经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二、组织审核。由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经信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对企业申报项目做好现场核查,上报审核情况文件。

三、组织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县区审核合格并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研究审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局党组会审定后,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

五、方案公示。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对涉企称号类和标准类奖补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程序的通知》(财企〔2021〕177号)向市财政局实时申报,市财政局依据现行政策予以实时兑现。

七、对《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淮发〔2021〕16号)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资金,由各相关部门商市财政局分别制定实施细则予以兑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县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相关项目申报,负责开展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核准、项目资金的稽查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比对涉企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组全过程参与监督。

六、对获得称号类奖补的项目,如后期因其他原因取消称号,则无条件退回所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各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项目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县区的资金规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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