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培育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26  浏览次数:1266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培育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的通知》(见附件)要求,现就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相关部门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节能函〔2018154号)要求,在培育和申报相关环节积极给予引导支持,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指导和监管。

二是对照区域中心企业(站)应具备的功能和满足的条件,遴选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重点指导和培育,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完善各项措施构建我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三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共建方式建设区域中心企业(站),再生利用企业、汽车拆解企业、检测企业通过参与共建的方式建设区域中心企业(站),单纯回收企业原则上不鼓励。

四是培育期满后相关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申报提纲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10月8日前将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版光盘一张)联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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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培育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企业(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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