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9  浏览次数:1221

《新站高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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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站高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06号)精神,结合新站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奖补额度与设立绩效目标挂钩。

2.凡在新站高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纳税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请兑现的企业必须完整、及时地向区社会事业局、区经贸发展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二、支持文化产业政策

4.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6.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戏曲院团,在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按购置款总额的10%给予资助,高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对新开工且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广播影视、数字出版发行、创意设计服务、创意休闲娱乐等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影视制作企业作为第一或第二出品人,在新闻出版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并将该企业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取得的收入在我区结算: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均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高不超过50万元。

10.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农家乐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开发区内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高不超过30万元。

12.支持企业开展工业、科技研学游探索,本年度成功申报市级、省级及级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10万、30万。

三、附则

13.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本政策与新站高新区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本政策由区社会事业局、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自202011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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