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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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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补充申请!此次内容包括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及认定类别、时间、奖补等内容,有疑问的或者想要代理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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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类别
(一)揭榜挂帅类项目: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由企业提出关键技术需求,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议通过后公开发榜,面向市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征集解决方案,开展揭榜挂帅攻关。此次先行开展需求征集,后续发榜揭榜、项目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二)联合攻关类项目:面向我市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人口健康等领域,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承担一定应用基础研究任务的公益性机构或事业单位与市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联合攻关。
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六安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一定应用基础研究任务的公益性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2.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和基础条件,以及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3.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基金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职工,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2.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3.同一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基金项目。
(三)项目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2021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不低于1%,且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程序时间
(一)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征集:申报企业登录六安市科
技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填报,如实完整填写有关基本信息,上传《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申报书》(模版见附件2)及其附件等相关材料。
(二)联合攻关类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六安市科技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填报,如实完整填写有关基本信息,上传《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模版见附件3)及其附件等相关材料。
(三)系统网上申报开放时间:2022年5月15日8:00,关闭时间:2022年5月25日17:30。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审核推荐。属于县区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须经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方可申报。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于系统关闭前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形式审查。各申报单位在线打印经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县区推荐函,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27日前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申报、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秘〔2021〕14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项目采取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竞争赛马等方式立项,重点支持面向我市产业需求、社会发展、民生 改善、人口健康等领域的战略性、原创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本细则对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立项方式的操作流程予以细化。竞争赛马立项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参照国家、省有 关规定施行。
第三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六安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承担一定应用基础研究任务的公益性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和基础条件,以及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四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职工,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同一申请人只能申报 1 项基金项目。
第五条 揭榜挂帅类项目,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 由企业提出关键技术需求,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议通过后公开发榜,面向市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 业等征集解决方案,开展揭榜挂帅攻关。
第六条 联合攻关类项目,面向我市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人口健康等领域,支持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承担一定 应用基础研究任务的公益性机构或事业单位与市内外的高 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联合攻关。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 60%。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揭榜挂帅类项目立项程序:
(一) 需求征集。项目征集对象为发榜方,除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 达到或超过我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且保证项目完成后能 率先在该企业推广应用。
项目需求应包含明确的技术指标、成果形式、预期完成时限、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且尚未与其他单位合作攻关, 同时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二) 论证发榜。市科技局对当年度凝练和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发榜建议,报经 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后,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 对接揭榜。有能力为发榜方技术需求提供解决方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根据发榜通知,主 动与发榜方对接;发榜方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拟合作的揭榜 方,并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发榜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 签订意向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
发榜方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发榜前与揭榜方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同等条件下,优 先支持长三角地区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揭榜攻 关。
(四) 评审立项。发榜方确定好意向合作单位后,根据通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提交意向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 等相关附件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解决方案进 行评审,对揭榜方研究能力,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 先进性、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开展涉企信息查重和信用记录比对,公示和查询无异议后,按照立项金额不超过发榜方支付给揭榜方资金总额的原则下达立项计划。
(五) 签订任务书。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发榜方向揭榜方拨付不低于项目总资助经费40%的首笔资金。市科技局与发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联合攻关类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 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需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攻关协议,明确研究任务分工、研究经费分担和科技成果共享等权利义务,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联合攻关协议等相关附件材 料。项目申报时尚未组织实施,且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 金支持。
(二)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原则提出立项建议。
(三)项目立项。对拟支持的项目报经局党组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开展涉企信息查重和信用记录比对,公示和查询无异议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依托单位需与市科技局签订《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同时报送项目经费“包 干制”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名的科研诚信承诺 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任务书和相关材料的依托单位视为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基金项目实施档案,审定基金项目上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期满一年后,项目依托单位需将审定通过的第一年度项目进展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如实将财政支持经费和配套研发经费计入单位研发经费投入统计。
第十三条 强化项目依托单位法人责任,项目依托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并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学伦理道德、未尽职尽责,违反国家、省市相关项目规定的项 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 3 年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 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基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 60 日前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
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 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基本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项目结余 资金留归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用于原项目团队科研活动;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任 务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验收通过。未通过 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2 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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