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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会展业纾困专项资金申报奖励补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如下,想要申报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9855108681(v同)
一、武汉市会展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的,且不存在《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中任一情形的:
(一)2022年举办的展会项目或引进的展览,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奖励标准(含奖励上限)上浮50%给予补助。
1.第十一条 展览举办奖励
(1)奖励原则。在同一展馆、举办时间间隔3个月以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规模较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励。
(2)奖励条件。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项目在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且符合上述原则的进行奖励。
(3)奖励标准。对举办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的展览,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的奖励。
2.第十二条 展览引进奖励
(1)奖励原则
一是对引进展览的引进单位和个人均可给予奖励。
二是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是享受展览引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展览引进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因此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2)奖励条件
一是引进展览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本市。
二是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必须市行业内国际排名前十、国内排名前三,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或者境外展商展出展位数比例超过总展位数20%的会展活动,以及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
(3)奖励标准
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5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第十三条 会议举办奖励
(1)奖励原则
一是会议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大”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进行奖励。
二是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给予奖励。
三是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原则上不再给予会议举办奖励,但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报额外奖励。
(2)奖励条件
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以上且参会人员住宿2晚以上。
(3)奖励标准
一是对境外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单日300人以上的国内会议,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境外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单日5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会议其他境内参会人员参照国内会议标准给予奖励。
二是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2022年举办的面积1万平米以上(以上含本数)的展览(包括非经贸类活动,不含财政给予“一事一议”专项资金支持的展览),按照实际发生场租费用的10%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展览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2022年在我市主办或者承办过5000平米以上展览(包括非经贸类活动)的本地会展企业,按照其承租非国有房屋2022年当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
二、武汉市会展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武汉市举办会展的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主办、承办、引进过展会项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引进展览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等会展类业务。
(三)申报主体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武汉市会展业纾困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本指南所称场租费用指展会项目举办的场地租金(不含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二)本指南所称国有房屋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房屋。
(三)本指南所称举办的展会项目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划内举办的展会项目。
(四)申报主体提交的场租、房租合同价格应在合理市场价格区间,如合同价格与市场合理价格存在显著差异,应按市场合理价格核定。
(五)申报主体应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登记项目信息,未登记信息的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
(六)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组织对展会项目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未评估审核的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
四、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主体需在收到申报通知后的7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纸质版基本材料和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并附一张刻录有完整电子版(基本材料和证明材料PDF版和WORD版)的光碟。
1.基本材料。
(1)武汉市展览/会议举办,展览引进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2)武汉市会展业纾困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申报主体承诺书(附件3)
(4)项目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唯一申报单位的文件
(5)申报主体企业信用情况相关资料(如信用中国官网截图;个人申报的,无需提交该材料)
(6)其他必要的相关支撑材料。
2.证明材料。
(三)市商务局按照既定工作程序,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公示审核结果,组织会商会审及集体决策,公示决策结果,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资金拨付程序,由市商务局向申报主体拨付资金。
五、相关说明
(一)对于纾困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使用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使用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项目申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政策有效期内,遇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