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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盘推演申报-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条件流程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2/11/21  浏览次数:540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从申报条件(企业自评)、流程(申报时间规划)、材料(材料准备)、认定程序(申报沙盘模拟)几个方面分享介绍。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咨询指导流程

1.在线咨询:15005600923

2.启动评估:专家团队上门评估,技术交底,立项启动申报

3.申报项目:组织申报材料,聘请专家预审,保证材料质量

4.项目公示:累计服务1万+企业通过认定

5.后续服务:实时关注政策动态,随时为企业匹配相应政策,辅助企业获得奖补或荣誉资质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申报条件

1、在南京市注册且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3、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相关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4、项目的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开具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以后(且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后),至奖补申报截止日止,单个项目当年累计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同一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可连续申报两年,按项目当年技术设备购置总额的10%给予奖补,但不得重复使用技术设备购置发票,且该项目的奖补资金当年封顶2000万元。

5、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应在本市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出售。企业购置的技改投入设备(含软件),其实际已付款比例应达50%以上,设备达到生产状态,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融资租赁设备、非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的设备(进口代理设备除外)、未拆封安装设备、未调试完成设备、关联交易采购的固定资产、工具、夹具、低值易耗品、设备付款资料不齐等不予认定。

6、企业没有严重失信行为。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同一项目已连续两年获得市级技术装备投入奖补支持的不再予以奖补。已获得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7、严禁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代理编制申报材料,并按比例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成。对于有这种行为的申报单位一经发现收回全部支持资金,并将上述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库,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资格。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在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或“宁企通”平台上,点击“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监管平台”进入申报页面,在线填报本申报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一)至(六)申报材料。需要申报单位签字或盖章的,应线下将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专项资金申报和监管平台。

(二)区级审核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11月12日前通过“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监管平台”管理系统对本区项目完成线上审核。

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推荐项目(请示件纸质2份),并附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推荐项目汇总表和涉企汇总表(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规划与投资处,并同步将行文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申报材料

(一)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的复印件

(四)企业投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信用承诺书

(六)经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正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附有二维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报表附注;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认定程序

(一)区(园区)工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部门。

(二)市工信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各区(园区)申报材料。其中,上半年受理时间为6月1日-6月15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11月1日-11月15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在“宁企通”平台或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上,点击“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监管平台”进入申报页面。

(三)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总额进行审计确认。开展审计确认,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四)审计确认的技改投入设备(含软件),其实际已付款比例应达50%以上,设备达到生产状态,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融资租赁设备、非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的设备(进口代理设备除外)、关联交易采购的固定资产以及工具、夹具、低值易耗品等不予认定。

(五)对经专项审计的奖补资金申报企业,由市工信部门进行信用审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拟定的拟奖补企业及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市财政部门据此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区(园区)财政部门,由相关区(园区)财政部门拨付至有关奖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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