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安徽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文字:[大][中][小] 2023/6/6  浏览次数:184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我省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安徽省稳岗返还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实施对象

 

在本省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3.2022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2年度用人单位裁减职工人数/2022年度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四、申领程序

 

(一)免报直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

 

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初核,现将“免报直发”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5个工作日(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裁员率达标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单位,复核后纳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范围,返还资金于2023年7月14日前拨付到位,最迟不超过7月底。对公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认为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条件但未被纳入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反映。

 

(二)自主申报。大型企业以及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通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申报期限为2023年6月5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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