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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2023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时间材料要求和申请认定条件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3/4/18  浏览次数:698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自贡市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年度复审和认定申报条件、时间流程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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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自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自科发〔2020〕45号)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备案申报工作,收集辖区内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2023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创新科。

二、时间安排

2023年5月8日12日,市科技局创新科受理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材料,不受理孵化器直接报送材料。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安排好时间和工作进度,逾期不再受理。

三、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

1. 自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附件1)

2.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3. 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二)证明材料

1. 孵化器运营主体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孵化器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合同)复印件

3. 孵化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孵化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接受孵化器专业人员培训的培训证书)

4. 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设立种子资金文件、种子资金使用规范文件、存款证明等)

5. 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机构设置、部门职能、企业入孵条件、企业毕业条件等)

6.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提供入住协议、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毕业企业提供毕业证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自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自贡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孵化器的职能

  第二条 自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自贡市建设的非盈利性机构。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信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自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合格机构纳入现场核实,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企业入孵条件及毕业条件

  第七条 企业入孵条件

  1.入孵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程序组织的入驻评估挑选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2.入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外籍创业者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入驻企业应有: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企业规章制度。

  (四)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机械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通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研发、新材料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新能源、智能制造、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以及与上述行业相配套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五)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企业应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园区后保证能在园区内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第八条 毕业条件

  1.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36个月,可提前结束孵化。在孵化期满后,企业应搬离孵化器。确需延长孵化期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孵化器审核和批准后,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8个月。

  2.企业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当年营业收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获得投资资金300万元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十条 对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建设运营情况和上年度财务报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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