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9  浏览次数:1855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202040号)文件精神,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进乡村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202040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内容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达标奖励申报

1、申报政策及奖补内容

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加工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

(1)农产品加工规模以上企业;

(2)2019年加工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对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1)填写《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县区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证明文件。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

  1、申报政策及奖补内容

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对规模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发生的一年期以内1000万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已支付的利息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1)农产品加工规模以上企业;

2)贷款为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3)2019年度当年发生的贷款,贷款总额度10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1)填写《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2019年度贷款合同、借款凭证;

(3)2019年度利息清单及支付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申报

 1、申报政策及奖补内容

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对新认定的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批农产品地理标的申报组织奖励10万元。

 2、申报条件

(1)2019认定的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2019年通过认证的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

(2)认定时间以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3、申报材料

(1)填写《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年度认定证明。

(四)参加各种农业产业化交易会补助申报

 1、申报政策及奖补内容

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组织农业产业化加工生产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高端农业产业展会。对按要求参加2019年省内、省外和国际展的,对展位费和运输费等给予2000、5000、10000元补助,参展表现突出的在三大农展(合肥、上海、南昌)获得金奖企业每家给予0.5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1)市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交易会;

(2)企业参会期间服从交易会组委会的统一管理,无违反展会相关规定。

 3、申报材料

(1)填写《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申请依据中填写参加农业产业化交易会证明

(2)产品获得金奖证明。

鼓励发展休闲农业奖补申报

1、申报政策及奖补内容

鼓励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业。积极组织2019年创建、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农业创业创新园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对创建级、省级农业创业创新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创建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补;对创建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

(1)填写《淮南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批证明文件

    二、审批程序

1、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负责组织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于2020年 1115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时提供文本文件和电子版。

至申报之日,已享受过各级财政部门支持的奖项目,县、区在审核中应予以剔除,

2、审核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结果申请财政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拨付。

4、资料归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申报材料、会审材料、公示材料、审批材料等一整套资料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3年。

三、附则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以上政策代理申报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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