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18  浏览次数:894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2020 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细则(旅游业、公共文化服务和文物保护利用)》中关于制定出台市本级旅游营销宣传奖补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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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把旅游产业发展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推动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长三角旅游集散地和环巢湖旅游休闲区试点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有利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

(五)有利于丰富合肥创建环巢湖旅游休闲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的内涵;

(六)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七)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有利于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评审程序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宣传促销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用于旅游厕所、停车场和旅游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等项目。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机关事业法人;
  2、项目必须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类建设手续齐全,合法合规,建设资金属于自有或自筹;  

3、项目建设必须达到有关旅游项目建设标准。  

评审程序: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分配实行事后补助的分配方式。评审工作由市文旅局组织,评审人员由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过程邀请驻文旅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旅游厕所按照有关旅游厕所旅游质量等级标准给予事后补助,3A级旅游厕所补助3万/座,2A级旅游厕所补助2万元/座,1A级旅游厕所补助1万元/座;停车场达到小车位≥30个,大车位≥10个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旅游交通指示标牌5000元/块,尺寸符合标准要求。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政策

宣传促销包括各类旅游招徕奖励和宣传促销活动奖励,主要包括:

(一)旅游招徕奖励政策

针对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肥旅游的合肥本市旅行社,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日游10元以内/人、二日游100元以内/人、三日游及以上150元以内/人。一日游标准为: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1个收费景区),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日游标准为:游览3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2个收费景区),并在肥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按每人10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日游及以上标准为:游览4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3个收费景区),并在肥住宿2晚及以上,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市按每人150以内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住宿单位需是星级饭店或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研学基地等文旅企业。

本奖励实行年度总额度控制,符合条件的奖励合计超过总额度的,按照折算后奖励标准分配至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年度总额度另行通知。

(二)宣传促销活动奖励政策

对我市文旅企业单位在我市主办(支付举办费用)与旅游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区域性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的,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效益,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励。

本奖励实行年度总额度控制,符合条件的奖励合计超过总额度的,按照折算后奖励标准分配至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年度总额度另行通知。

项目申报条件:

(一)旅游招徕奖励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①合肥市文化和旅游业扶持资金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旅游团队名单、旅游行程单报备回执;⑤机票复印件,合肥旅游景点门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

(二)宣传促销活动奖励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举办通知、方案、新闻报道、图片等证明材料。

(三)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各奖项实行年度申报制,旅游宣传促销奖励各个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次年3月底。

(四)所有奖项申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文旅局报送《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申报表》。凡逾期报送的,不予奖励。

评审程序:

(一)旅游招徕奖励

1、申请人申请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文旅局,由县(市)区文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县(市)区文旅局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文旅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再审,再审通过后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协审服务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3、市文旅局对审计合格的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局长办公会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兑现。

(二)宣传促销活动奖励

1、申请人申请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文旅局,由县(市)区文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县(市)区文旅局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市文旅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再审;

3、市文旅局合格的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局长办公会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兑现。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旅游发展项目资金根据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和结合项目单位申报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一)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补助的资金,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网站公示后,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二)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根据相关政策拨付。

(三)用于乡村旅游提升奖补的资金,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网站公示后,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加强对旅游项目的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旅游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3年内不准申报旅游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的通知》的有关条款处理。

(一)对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采取欺骗等手段,违反有关规定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及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文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合肥市旅游招徕奖励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手机号:

旅游社名称

 

团队号

 

团队人数

 

来自城市

 

抵达时间

 

离开时间

 

团队行程

 

 

 

下榻酒店

 

在合肥

参观景点

 

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合肥市宣传促销活动奖励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手机号:

 

单位名称

 

活动名称

 

批准部门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旅游节庆

活动简介

 

活动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市、县、区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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