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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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1+2+7”系统政策的通知》(开工﹝2021﹞23号),按照经开区经发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开展2020年度经开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申报工作。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织申报,并于7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经开区经发局,同时请报送签章扫描件电子版。
本政策申报与兑付将与市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一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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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芜湖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 “1+2+7"系列政策的通知》(开工〔2021 ) 23号)要求,按 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 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入库要求
—、入库条件
(一)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有健 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 上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企业)。
(二) 上述企业有正在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市、经开 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 地在经开区内,已在经开区备案且纳入当年《芜湖市投资统 计项目库》并按时按质填报统计数据、提供数据支撑材料。
(三) 入库项目按照总投资额、当年设备投资额计算分 值排序,仅截选前110个项目(含备选项目10个)。计算公 式为:
总得分二总投资额得分+当年设备投资额得分。
总投资额得分二项目总投资额/亿元*50,其中,项目完 成度(当年设备投资额/总投资额*100%)低于10%、10%-20%、 20%-50%、50%-80%、超过80%的,该项指标最髙得分分别不 超过50分、60分、75分、100分、不受限。
当年设备投资额得分二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 *50,该项指标不设最高分。
二、入库分类
(一) 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申报年度当年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且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L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且当年完成设备投资不低 于亿元;项目如为四季度投资建设,且建设起始年度未完成 亿元设备投资但至建成年度设备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则 起始年度设备投资额可按本类标准补足奖励资金。(项目建 设起止时间以备案文件为准)
2.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且当年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 2亿元。
3. 100亿元或列入100亿元培育计划的企业。
4. 50亿元或列入50亿元培育计划企业,当年产值增幅 达到经开区平均水平。
(二)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申报年度当年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且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且当年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 5000万元;项目如为四季度投资建设,且建设起始年度未完 成5000万元设备投资但至建成年度设备总投资额达到5亿 元,则起始年度设备投资额可按本类标准补足奖励资金。(项 目建设起止时间以备案文件为准)
2.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亿元且当年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 亿元。
3. 20亿元或列入20亿元培育计划企业,当年产值增幅 超过经开区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4. 10亿元或列入10亿元培育计划企业,当年产值增幅 超过经开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三)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申报年度当年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且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亿元且当年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 2000万元。
2.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当年完成设备投资不 低于4000万元。
3. 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超过经开 区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4. 年度产值亿元及以上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超过经开区 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四) 其余项目
不满足上述3项条件的在库项目。
前两类项目中,如企业以产值项申报,但未完成与管委 会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约定事项的,对奖补增量部分 (即10%以上奖励部分)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完成约定事 项但未达到企业本身规模所在档次要求增幅的,直接认定为 下一档次项目(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均正增长)。
三、 入库申报材料
(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 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扫描版;
(三) 营业执照扫描版;
(四) 经开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五)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负责的承诺函;
(六) 根据审核具体情况需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入库申报流程
(一) 项目申报
《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与芜湖市《技术改造投资项 目库》一并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 项目审核
由经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结合项目实际评分,初选前110个项目(含备选项目10个) 进入《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
第二部分支持政策申报要求
一、 基本要求
(一) 基本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 供一证即可);
2.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 附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 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近三年内,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 单"的;
3.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二、 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一) 申报条件
项目需为《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中项目。
(二) 申报材料
1. 经开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奖补设备补助申请
表(见附件)。
2.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 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统计一套表平台上一年度12月份月报报表。
5. 经开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奖补资金项目已购 置设备清单(见附件)。
6. 增值税认证清单和增值专用税发票复印件。其中,购 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报关单。
7. 上述发票系设备生产厂商或销售供应商提供,其有效 期为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
三' 支持智能制造
(一)购买经开区内企业及入驻智能制造中心企业生产 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设备、服 务器、交换机
1. 申报条件
项目需为《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中项目,并已申报 “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2. 申报材料
在申报“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时,增加如下申报材料:
(1)设备销售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 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其中,销售方为经开区外企 业但已入驻经开区智能制造中心的,需提供经开区智能制造
中心入驻证明材料;
(2) 项目实施中购买上述企业相关设备的,需在经开 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奖补设备补助申请表中明确具 体设备金额和申报奖补金额(见附件);
(3) 项目实施中购买上述企业相关设备的,需在经开 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奖补资金项目已购置设备清单 中明确,并注明销售企业名称(见附件)。
(二) 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奖补
1. 申报条件
项目需为《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中项目,并已获批 经开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称号。
2. 申报材料
经开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称号批复文件。(称号申报文 件另行制定)
(三) 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补贴
1.申报条件
(1)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有健 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 上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企业)。
(2) 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智能化、数字化、精益化 等领域管理咨询与诊断,并发生实际服务费用。
(3)提供上述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的需为入驻经开区
智能制造中心企业。
2.申报材料
(1) 提供服务企业入驻经开区智能制造中心证明材料。
(2) 申报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结果、下一步工作计划。
(3)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发票、银行流水。发 票不限于一个自然年度内。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申报程序
一'下发通知。由经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下发本政策申 报通知。
二' 组织申报。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组 织申报,申报釆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支持 技术改造项目”和“支持智能制造”中购置设备类项目申报 主体材料在易企网申报(即市级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支持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经开区制造业企业技 术改造投资奖补设备补助申请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奖补资金项目已购置设备清单、设备销售方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及智能制造中心入驻证明材料等需另行线下提交;“支持 智能制造”中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补贴 全部申报材料需线下提交。
三' 初审。经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 进行形式审查。
四、第三方审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经开区经济贸易 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称号类除外)进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五'终审上报。由经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按照第三方机 构审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确定100个项目进入 《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正式名单,并在经开区管委会官 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经开区 经济贸易发展局提出“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中四类项目建议 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报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六、资金兑付。由经开区财政局根据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意见,兑付本政策奖补资金。 ,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一、 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 承担直接责任。
二、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 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 部门职责。项目是否纳入《经开区技术改造项目库》 由经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核定;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真伪、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由税务部 门核定;项目是否已享受经开区招商引资设备类补助及补助 范围、金额由经开区各投资促进局核定;本政策奖补资金的 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经开区经济贸易 发展局总体负责本政策的申报入库及奖补兑现工作,经开区 财政局会同经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本政策的绩效管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项目单位3年 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经开区经济 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