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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示名单和认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2/12/8  浏览次数:1585
    

2022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有哪些?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如何认定和绩效评价的?下面就来看看小编详细整理的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示名单和认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想要认定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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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滁州市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名单

序号 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 类型 运营主体 归属地

1 启迪之星(滁州琅琊)孵化器 综合型孵化器 滁州启迪之星科技企业加速器有限公司 琅琊区

2 京程云创空间 众创空间 安徽京程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南谯区

3 滁州苏大天宫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 滁州天宫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苏滁高新区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迈上高水平,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滁州市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滁州市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在推进孵化器建设过程中,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科研诚信。市级孵化器在认定及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孵化器的认定与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负有培育、监督、业务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认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初审后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孵化器进行评分,依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孵化器认定。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孵化器在申请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履职尽责;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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